(2017)苏1181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2860丹阳市润通器化玻有限公司与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润通器化玻有限公司,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民初2860号原告:丹阳市润通器化玻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295-4号,组织结构代码70395008-8。法定代表人:贡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正珍,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沪宁高速公路镇江段河阳出口处北侧500米,组织机构代码71623999-X。法定代表人:吴吉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丹阳市润通器化玻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学进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正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丹阳市润通器化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6991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3年始向原告采购生产镜片所用的化工原料。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0月3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1009.5元。2014年9月30日,原、被告再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2013元。后双方仍有业务往来,且被告陆续���付部分货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69910元。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镜片生产所用的化工原料。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3年10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91009.5元(已开票账面余额)。嗣后,原告又向被告供应345412元货物,被告陆续给付366511.50元货款,期间双方又通过传真形式进行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9月3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2013元。因双方滚动结账,且被告陆续付款,直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6991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采购化工原料,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货物交付义务,被告应给付相应的价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3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910元的事实清楚,并有对账单、增值税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991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洪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润通器化玻有限公司货款6991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同意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杨学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昊本判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