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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6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佩、胡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佩,胡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075号申请人:周佩,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胡红波,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周佩诉被告胡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申请人胡洪波名下价值相当于92970元的财产冻结。担保人崔志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申请人周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洪波银行存款9297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昶宇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朝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