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6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新雷与黄金福、陈晚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雷,黄金福,陈晚珍,李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6民初646号原告李新雷,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现住焉耆县。被告黄金福,男,汉族,1946年1月20日出生,现住焉耆县,其他简况不详。被告陈晚珍,女,汉族,194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焉耆县,其他简况不详。被告李珊,女,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其他简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雷诉被告黄金福、陈晚珍、李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新雷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新雷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茹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