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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进、王嬛等与修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进,王嬛,修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4442号原告:曲进,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原告:王嬛,女,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山东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岩,女,汉族,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卫民,山东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进、王嬛与被告修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此,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进、王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44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仲涛审判员  徐雯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