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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李应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李应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0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9号。负责人周清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栋,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涯,男,汉族,1974年2月9日生,系该行员工,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李应平,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李应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庆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栋、陈文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应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农业银行。2、借款人:李应平。借款合同编号:32020120160005377。3、贷款本金:250000元,已归还3277.75元,尚欠246722.25元。4、贷款期限:2016年1月11日起至2036年1月10日。2017年4月13日,农业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5、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10%后确定,逾期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欠息情况:截止2017年2月27日的结欠利息为6405.69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17000元。8、保证人:无。9、抵押人:李应平。抵押合同编号:同借款合同。抵押财产:常州市天宁区荆川东园2幢甲单元1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苏(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5217号。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苏(2015)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20160003372号。10、债权人:无。11、其他:无、原告农业银行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46722.25元、利息6405.69元(计至2017年2月27日),以及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000元;3、若被告履行不能,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应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做答辩。对于原告农业银行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农业银行与李应平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农业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李应平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农业银行要求借款人李应平归还借款本息,以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李应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应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6722.25元、利息6405.69元(计算至2017年2月27日),以及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李应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7000元。三、如李应平到期未履行第一、二项判决义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有权以设定抵押的座落于常州市天宁区荆川东园2幢甲单元102室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5353元,减半收取2676.5元,由李应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庆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