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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宋某某、冯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宋某某,冯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95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宋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冯某甲,女,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冯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冯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冯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冯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梦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