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田绍霞、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绍霞,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田绍霞,女,1961年2月1日生,汉族,天津市万年红实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绍霞与被执行人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