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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成兴与靳有深、赵亚令、刘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兴,靳有深,赵亚令,刘杰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1760号 原告:蒋成兴,男。 委托代理人:伊新,系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靳有深,男。 被告:赵亚令,女。 被告:刘杰俊,女。 原告蒋成兴与被告靳有深、赵亚令、刘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年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淑芹及其委托代理人伊新、被告靳有深、赵亚令、刘杰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靳有深、赵亚令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杰俊与靳有深、赵亚令系亲属关系,我与三被告原住在同一村,2014年10月4日,被告靳有深、赵亚令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1月12日被告靳有深、赵亚令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刘杰俊担供担保,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3800元。 被告靳有深辩称,借款属实,约定利息属实,但我现在没钱。 被告赵亚令辩称,借款属实,约定利息属实,但我现在没钱。 被告刘杰俊辩称,借款属实,约定利息属实,但我现在没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靳有深与被告赵亚令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杰俊与靳有深、赵亚令系亲属关系,2014年10月4日,被告靳有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为1.5分,被告刘杰俊提供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1月12日,被告靳有深与被告赵亚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约定利息为1.5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3800元。 另查,借条上的签名均为被告本人所写。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靳有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又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赵亚令对被告靳有深借款一事予以认可,被告刘杰俊系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靳有深与被告赵亚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向共出具借条,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靳有深与被告赵亚令共同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应给付利息数额的问题,因双方在借条上均以对利息进行约定,且该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有深、赵亚令共同偿还原告蒋成兴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息1.5分计算,期限自2014年10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刘杰俊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靳有深、赵亚令共同偿还原告蒋成兴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息1.5分计算,期限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靳有深与赵亚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