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武勋与杨志超、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勋,杨志超,陈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933号原告杨武勋,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杨志超,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雪,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武勋与被告杨志超、陈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武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武勋负担。审 判 长 张日富人民陪审员 林 莉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