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金燕与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燕,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初537号原告:罗金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宁,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潭,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陈冏飚,职务不详。原告罗金燕诉被告广东酷乐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罗金燕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金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金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金燕负担。审 判 长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姜 蓓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萤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