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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动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动霸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动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马南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2840340Y。法定代表人:涂运周,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41670F。法定代表人:操成练,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动霸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初1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动霸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当事人在双方签订的《上游客户供货合同书》中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审被告重庆动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