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万大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855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万大波,男,汉族,1991年1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万大波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334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万大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万大波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粤H×××××车一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暂未能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 慧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淑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