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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与苏洪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苏雄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76号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南62号。负责人:梁章石,职务:主任。被告:苏雄游,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苏雄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兴县恒晖北苑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罗绍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美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