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潘成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潘成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734号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负责人:徐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云,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潘成玲,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潘成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