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周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074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1137号。法定代表人:徐连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良,该公司职员。被告:周龙,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无代书记员 钟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