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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1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晓敏与汪明安、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敏,汪明安,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晓敏,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汪明安,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娥,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系汪明安妻子,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朱晓敏与汪明安、王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汪明安、王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明安、王娥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明安、王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查封王娥位于樊城区清河路19号(三元居小区)1幢4单元5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樊城区70024170)、汪明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五洲国际五金工业博览城的4间商铺(预告号:2014025455、2014025454、2014025453、2014025452);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君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