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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崔柏海、储金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柏海,储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崔柏海,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储金根,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柏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执行款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9元、执行费800元。我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储金根查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5月23日,双方自行达成分期履行还款计划,且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崔柏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暂不要求将储金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储金根已支付执行款693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