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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汪婷与胡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婷,胡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汪婷,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胡晶,男,1980年2月10日出身,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637元(生活费6100元、医疗费1387元、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