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云国与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国,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322号原告:王云国,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宋佳,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不祥,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国诉被告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国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云国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王云国承担。审判员 翟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