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李永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06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平,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青川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青川县。2011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平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浩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李永平在本市白云区沙贝地铁站A出口闸机处,趁黄某怡出闸不备之机,伸手盗得黄上衣左侧口袋内的iPhone6S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鉴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3505元。认为被告人李永平有如实供述并有累犯的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永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永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