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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1484宗富红与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富红,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484号原告:宗富红,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市。被告: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6幢第7层711-715室。法定代表人:蔡悟生。原告宗富红与被告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宗富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宗富红撤回对被告镇江味佳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裕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