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申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圣述、林圣道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圣述,林圣道,张云钦,陈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圣述(曾用名林珠明),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林圣道,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云钦,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平,男,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再审申请人林圣述、林圣道因与被申请人张云钦、陈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圣述、林圣道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林圣述、林圣道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圣述、林圣道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唐敏审判员 谢珠容审判员 杨贵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雪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