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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蔚与江苏省XXX实验高级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蔚,江苏省XXX实验高级中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992号原告王蔚,女,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江苏省XXX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沿河西路77号。法定代表人谭瑞军,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蔚诉被告江苏省XXX实验高级中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蔚负担。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一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