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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0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冬冬、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55-1号申请人:李冬冬,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96860382p,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翟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承勇,经理。被申请人:于加勇,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冬冬与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冬冬于2017年5月24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梁山农商银行的存款19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冬冬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金额193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梁山农商银行的存款19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485元,由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