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0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冬冬、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冬,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55-1号申请人:李冬冬,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96860382p,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翟庄村。法定代表人:刘承勇,经理。被申请人:于加勇,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冬冬与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冬冬于2017年5月24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梁山农商银行的存款193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冬冬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金额193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冬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梁山农商银行的存款19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485元,由被申请人梁山京九运输有限公司、于加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柏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