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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保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保志,何维贞,石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石保志,男,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何维贞,男,1951年2月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石会亮,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执行的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保志、何维贞、石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