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双牛与临猗县七级镇农村信用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临猗县七级镇农村信用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猗县七级镇山东庄*组。被告:临猗县七级镇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农村商业银行七级支行职工,现住临猗县七级镇柳枝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猗县七级镇山东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临猗县七级镇农村信用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以己方证据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智亮人民陪审员 王国苗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