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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双牛与临猗县七级镇农村信用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临猗县七级镇农村信用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79号原告:李某某,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猗县七级镇山东庄*组。被告:临猗县七级镇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临猗县农村商业银行七级支行职工,现住临猗县七级镇柳枝村。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临猗县七级镇山东庄。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临猗县七级镇农村信用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以己方证据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智亮人民陪审员  王国苗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