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佳与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3190号原告刘佳,女,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118室。法定代表人樊保荣,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诉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北京新唐思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118室并无实际办公机构,其办公地点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12层。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吴海涛审判员 赵 欣审判员 姚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