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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蒋建军、罗泽琪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蒋建军,罗泽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财保41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法定代表人:阚辉。委托代理人:卢敏,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员工。被申请人:蒋建军,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罗泽琪,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建军单独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汇川路XX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权XXXX586、面积162.83㎡)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福东一街X号房屋(面积1412.8㎡)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建军持有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XXX500股(股权证号XXXX941)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建军所有的号牌为川AXX8**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共同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XX-XX号X层、X层房屋(权XXXX372、面积409.28㎡)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共同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XX号X层XX号房屋(权XXXX367、面积50.64㎡)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共同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XX号X层房屋(权XXXX986、面积50.64㎡)予以查封;上述查封保全限额600万元。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自愿提供其银行款户(账号:021XXXXXXXXXXXXXX008)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借款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蒋建军单独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汇川路XXX号X栋X单元XX号房屋(权XXXX586、面积162.83㎡),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福东一街X号房屋(面积1412.8㎡),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蒋建军持有的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XXX500股(股权证号XXXX941),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蒋建军所有的号牌为川AXX8**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五、查封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共同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XX-XX号X层、X层房屋(权XXXX372、面积409.28㎡),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共同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XX号X层XX号房屋(权XXXX367、面积50.64㎡),期限为三年;七、查封被申请人蒋建军、罗泽琪共同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XX号X层房屋(权XXXX986、面积50.64㎡),期限为三年;八、上述查封保全限额6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