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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6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汤丽容与吴秀儿、金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丽容,吴秀儿,金泽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6民初950号原告:汤丽容,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柘荣县。被告:吴秀儿,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职业不详,住柘荣县。被告:金泽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经商,住柘荣县。原告汤丽容与被告吴秀儿、金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丽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秀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泽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丽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秀儿、金泽城应当偿还其借款40000元及利息1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吴秀儿以进货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40000元,其将现金40000元送至吴秀儿的店铺履行了出借义务,吴秀儿向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只约定如果其需要用款时,可提前一个月告知吴秀儿偿还借款。借款后,吴秀儿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止,经其多次催讨,吴秀儿与金泽城皆拒绝偿还借款本息。由于金泽城与吴秀儿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金泽城应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吴秀儿、金泽城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汤丽容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吴秀儿向其借款40000元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并采信。但该借条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借款利息作出了约定的事实。汤丽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客观原因无法调取为由申请本院调取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本院从已审结的另案卷宗中调取了二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查明吴秀儿与金泽城于2014年1月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吴秀儿、金泽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和提交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反驳、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同时,视为二人对汤丽容所述之相关事实在庭审中的共同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日,吴秀儿以进货缺乏资金为由向汤丽容借款40000元,汤丽容以现金的方式向吴秀儿履行了支付义务,吴秀儿向汤丽容出具了借据,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经汤丽容多次催讨,吴秀儿拒绝偿还而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吴秀儿与金泽城于2014年1月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召集汤丽容与金泽城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汤丽容与吴秀儿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基本要件的规定。汤丽容提供了借据,能够证明其已向吴秀儿履行了出借义务,汤丽容与吴秀儿的借款合意之意思表示真实,是合法有效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汤丽容与吴秀儿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汤丽容有权请求吴秀儿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吴秀儿拒不还款之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立即履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义务。对于借款利息,汤丽容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吴秀儿支付利息16000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不予支持。本案借款发生在吴秀儿与金泽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金泽城未举证证明该借款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故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金泽城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民间借贷关系的有序进行,对汤丽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吴秀儿、金泽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秀儿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汤丽容借款40000元。二、金泽城对吴秀儿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汤丽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吴秀儿、金泽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汤丽容负担400元,由吴秀儿、金泽城共同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薛为民审 判 员  詹金华人民陪审员  彭秀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巧君附注: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在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就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