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冬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李冬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919号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阳大道153号建材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6745027X5。法定代表人:王少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冬华,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冬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冬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1元,减半收取计币730.5元,由原告宜春市袁州区哥中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春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