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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常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常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187号原告:赵国平,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玉平,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平诉被告常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取为150元,由原告赵国平负担。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