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赵国平与常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平,常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187号原告:赵国平,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玉平,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平诉被告常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计取为150元,由原告赵国平负担。审判员 黄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