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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3民初59号原告: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丙,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罗某甲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协议有达成调解的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宏人民陪审员  方子永人民陪审员  郑晋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晓佳吕海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