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会土岭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民终7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负责人:夏卫建,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军锋,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负责人:刘灿林,小组长。上诉人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的村民是1963年期间经政府同意从清新区石坎镇迁移到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的,其村小组所耕种的水田是由附近几个村小组提供的。现争议的旱地屋背(又名圳面)面积80亩(处理决定简称A地)和土岭岗(又名勒档树、牛巷头)面积29亩(处理决定简称B地)的土地,分别属于原清远县江步畜牧场管理和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所有,但都是荒地。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的村民移民到来后,开始陆续在该荒地开荒耕种。后因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双方就上述旱地权属问题发生争执,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向清城区政府申请确权。2004年12月1日,清城区政府作出城府行决字(2004)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确权如下:一、争议地A地面积80亩,其中25亩归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所有,其余55亩归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所有;二、争议地B地面积29亩,其中13.66亩归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所有,其余15.34亩归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所有。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05年8月30日作出(2005)城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清远市清城区政府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的城府行决字(2004)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驳回大垯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11月10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清中法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撤销原审法院(2005)城法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及清城区政府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的城府行决字(2004)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判决由清城区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6年10月24日,清城区政府作出城区府行决字[2006]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争议地权属重新作出如下处理:一、争议地A地面积80亩,其中40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所有,剩余部分40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所有。二、争议地B地面积29亩,其中14.5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所有,其余14.5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属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所有。两村不服该处理决定,分别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6月22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作出清府复决[2007]26《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清城区政府城区府行决字[2006]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两村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07)城法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一、维持清城区政府城区府行决字[2006]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二、驳回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和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月20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清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争议期间,上述土地由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承包给村民种植桉树。2010年7月6日,广东金圣律师事务所受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大垯村民小组委托向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发出《律师函》,称在争议土地确权未果时,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私自将争议土地出租给了第三方种植,从中收取了多年的利益,并敦促该村收函后一个月内自行清理地上种植,将所占用的土地交还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诉讼中,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提供了一份2015年其村与案外人清远市大雾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显示承包土地位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管理区计山村背后面积41亩土地,承包土地发展旅游业,承包期30年,承包款每亩1500元,每五年每亩租金递增百分之二十。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A地由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占有40亩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清城区政府城区府行决字[2006]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法院相关生效判决为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要求返还上述A地范围土地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由于争议土地在确权之前已由案外人承包经营,故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要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自行清理土地种植物的诉讼请求暂不予处理,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可另行与案外人协商或另循途径处理。对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要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诉讼中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只提供一份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地承包合同》,而该合同所涉土地约定使用用途为发展旅游业、承包期限为30年,与本案争议土地缺乏可比性,故对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要求按1500元/亩主张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返还清城区政府城区府行决字[2006]3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书》上所记载的A地80亩土地中的40亩土地;二、驳回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组负担4200元,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负担100元。原审宣判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原审判决“争议土地在确权之前已由案外人承包经营”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争议土地在争议发生前一直由上诉人耕种,至争议发生时已近40年,争议始于2001年,于2008年确权。但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在争议土地确权期间,违法将土地发包给第三人,其无权处分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原审法院不支持土地占用费的诉求与法律相悖。原审法院认定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私自处分争议土地40亩,但却为缺席的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作出抗辩,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土地承包价与涉案土地无可比性,无需支付占用费。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根据上诉人在二审中的上诉意见,本案的���议焦点可归纳为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应否自行清理涉案土地种植物并向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占用费。关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应否自行清理涉案土地种植物并向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支付土地占用费的问题。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认为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应支付土地占用费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交还占用土地日止,按每年每亩1500元的标准支付土地占用费,但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并未就该主张提交涉案土地价格评估鉴定的相关证据,且在不确定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出租涉案40亩土地给第三人的具体时间情况下,提交一份与本案关联性并不紧密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占用费标准依据���因该《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时间、土地位置、土地使用用途等情况与涉案土地均缺乏客观的可参照性,故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主张占用费标准的依据并不充分。在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未能提供充分依据证实其主张的土地占用费数额标准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对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该部分主张及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至于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要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自行清理土地种植物的主张。根据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一审时的陈述,涉案土地系权属争议纠纷调处审理期间由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土岭村民小组出租给案外人的。因清理土地种植物问题涉及案外人相关权益,但该案外人未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对该节争议未作处理,并引导各方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处理正确。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上诉要求本院直接处理该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实体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的上诉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大垯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成振平审判员 管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有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