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默涵与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默涵,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启运木制品有限公司,姜洪奎,王晓晶,姜业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88号申请执行人李默涵,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中心规划区。法定代表人姜洪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启运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姜业启,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姜洪奎,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王晓晶,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姜业启,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默涵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启运木制品有限公司、姜洪奎、王晓晶、姜业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2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现未再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新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