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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吴佳娟、曹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娟,曹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70号之一解除申请人:范秀枝,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21281961********。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芳、冯焕,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吴佳娟,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曹智强,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范秀枝与被申请人吴佳娟、曹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吴佳娟、曹智强名下价值3162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2017年5月23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佳娟、曹智强名下价值3162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 姚婷 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