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桂欣与于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欣,于相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4民初994号原告:周桂欣,女,1952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被告:于相义,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周桂欣与被告于相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周桂欣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桂欣负担。审判员 张 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