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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黎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073号原告:罗某某,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黎某1(曾用名黎某2),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0元,减半交纳3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军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