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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1560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杭州以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谢马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杭州以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谢马俊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1560号二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幢806室,组织机构代码66636230-7。主要负责人:涂德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杭州以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廖家村,组织机构代码56877472-X。法定代表人:谢马俊。被告:谢马俊,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杭州以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谢马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保全费920,合计1907元,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