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林合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合,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8485号原告王林合,男,1969年8月8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慧方,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文帅,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楼1901.1905.1906室。负责人兰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林合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损272675元,鉴定费9300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28497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华泰财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车辆出险后本公司积极理赔,但原告不予配合,坚持车损鉴定,鉴定费应自行承担;施救费过高,不合理,从南阳拖车到郑州,不符合常理;车损评估过高,本公司委托了拍卖公司对残值估价,车辆接近报废,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0日17时40分,原告驾驶豫R×××××小型轿车行驶至沪陕高速公路上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许石磊驾驶的豫R×××××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豫R×××××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人员许石磊、曹正宣、曹娜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林合负事故全部责任,许石磊、曹正宣、曹娜无责任。王林合驾驶的豫R×××××小型轿车在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及不计免赔率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施救费3000元、车辆损失费272675元、鉴定费9300元共计284975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林合施救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84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林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9.7元减半收取2764.85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