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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与闫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闫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住所地:千阳县石家崖汽修城门面房;经营者聂绪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闫巍,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执行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与闫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千阳县老驾驶员轮胎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巍给付剩余轮胎款2600元,负担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闫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闫巍交付案件款2675元,其中申请执行人领取2625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8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闫巍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