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民初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艳琴与刘艳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552号原告:刘艳琴,女,1956年1月8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宋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霞,女,1953年10月25日生,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琴诉被告刘艳霞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刘艳琴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琴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74元(原告已预交6248元),由原告刘艳琴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人民陪审员  俞正玉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