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艳琴与刘艳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552号原告:刘艳琴,女,1956年1月8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宋男,吉林鑫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霞,女,1953年10月25日生,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琴诉被告刘艳霞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刘艳琴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琴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74元(原告已预交6248元),由原告刘艳琴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人民陪审员 俞正玉人民陪审员 刘桂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