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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向申请执行人王霞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