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霞,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霞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02民初1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军向申请执行人王霞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