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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7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池田名建汇商贸有限公司与XX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池田名建汇商贸有限公司,XX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7073号原告:重庆池田名建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中国西部建材城1号楼401号,注册号5009030000540661-1-1。法定代表人:唐伟,重庆池田名建汇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丽,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洪,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池田名建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XX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池田名建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池田名建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池田名建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