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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小刚与被执行人西安马可孛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刚,西安马可孛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刚,男,汉族,1985年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马可孛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8号煜源国际商务大厦。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小刚与被执行人西安马可孛罗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碑劳仲案字(2016)第1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4662.5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碑劳仲案字(2016)第127号裁决书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碑劳仲案字(2016)第12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