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丽英、吴八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英,吴八十,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英,女,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八十,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法定代表人:吴八十,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原英,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八十、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八十、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吴八十、漳州市八十包装有限公司、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