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廖燕梅申请执行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373号申请人:廖燕梅,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9日,住阆中市。受委托人:刘舰丰,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1日,住阆中市。5荣村事处被执行人:四川阆中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陈春来,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国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