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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严柯义、严可平、骆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严柯义,严可平,骆成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454号申请人: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630187X4。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749952099N。法定代表人:严柯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严柯义,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严可平,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骆成方,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严柯义、严可平、骆成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8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严柯义、严可平、骆成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8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芜湖市五环轴承锻造有限公司、严柯义、严可平、骆成方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