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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玉霞与被申请人黄传静、王鸿剑、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传静,王鸿剑,王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34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景玉霞,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城区南环路200号17号楼1单元101号。被申请人:黄传静,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勤奋街78号8号楼2单元301号。被申请人:王鸿剑,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珊珊,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景玉霞与被申请人黄传静、王鸿剑、王珊珊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1442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珊珊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德城区迎宾小区南区B19号楼房产(房权证号:鲁德字第988**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兆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