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继承与被执行人任全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继承,任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593号申请执行人耿继承,女,195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任全坤,男,195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耿继承与任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做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任全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耿继承借款本金110000元。因被执行人任全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继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任全坤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有牌号为苏A×××××上海别克牌汽车一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且已于2016年3月31日公告号牌作废,故本院不予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全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59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全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59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