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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熊超、吕顺容与被告黄运彪、倪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超,吕顺容,黄运彪,倪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011号原告:熊超,男,汉族,住重庆市。原告:吕顺容,女,汉族,住重庆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卓,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运彪,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倪克君,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熊超、吕顺容与被告黄运彪、倪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熊超、吕顺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运彪、倪克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超、吕顺容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超、吕顺容撤回对被告黄运彪、倪克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熊超、吕顺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珠 关注公众号“”